关于连州市骏成木业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案调查报告
2018年8月31日10时许,汕尾市、清远市和连州市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对连州市骏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粉尘涉爆的文件要求落实涉爆粉尘的治理,部分设备未符合规程要求和缺安全警示标志等。
2018年8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连州市骏成木业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案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连安监立〔2018〕42号 )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连州市骏成木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连州市城南民族工业园民族大道;法定代表人:欧华志;注册资本:人民币五百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11月30日 ;经营范围:加工锯材、拼板、细木工板及销售自产产品;发证时间:2016年3月18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清YHBS[2018]LZ001),单位名称:连州市日日晟烟花爆竹销售部;主要负责人:胡春玲;注册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南门桥头西公路边;经济类型:个体经营;许可范围:烟花爆竹销售,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现场检查,连州市骏成木业有限公司1.安全投入不足,作业现场的干式除尘系统仍为布袋除尘,该除尘系统存在未采用控爆措施、采用PVC塑料管作为除尘风道和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等现象,且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2.未按粉尘涉爆的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和部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未治理依旧生产经营。针对上述情况,连州市安全监管局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清安监检记〔2018〕67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连安监现决[2018]工-1号)。
三、调查询问情况
2018年9月7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欧华志了解核实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包括调取连州市骏成木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及资料。
四、主要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法律主体);
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3、现场照片1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五、违法事实认定
违法事实一:安全投入不足,作业现场的干式除尘系统仍为布袋除尘,该除尘系统存在未采用控爆措施、采用PVC塑料管作为除尘风道和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等现象,且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违法事实二:未按粉尘涉爆的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和部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未治理依旧生产经营。
六、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
连州市骏成木业有限公司1.安全投入不足,作业现场的干式除尘系统仍为布袋除尘,该除尘系统存在未采用控爆措施、采用PVC塑料管作为除尘风道和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等现象,且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2.未按粉尘涉爆的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和部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未治理依旧生产经营。
该公司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2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78000元(柒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此报告。
调查人:潘俊斌、程晓剑、杜航